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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时间:2003-09-02      |      来源:中国粮食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8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新华社2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分总则、中央储备粮的计划、中央储备粮的储存、中央储备粮的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六十条。 《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条例》规定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另外,《条例》还对中央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