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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2018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时间:2018-08-10 08:03      |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近日,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共同印发《安徽省2018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全文如下: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做好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9个小麦主产市实施省级小麦临时收储政策。现将《安徽省2018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省安排省级小麦临时收储计划100万吨,首批下达60万吨,其中合肥2万吨、淮北9万吨、亳州10万吨、宿州11万吨、蚌埠6万吨、阜阳10万吨、淮南2万吨、滁州7万吨、六安3万吨,相关市、县要将收购计划逐级分解至委托收储库点。相关具体工作,省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另行通知。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组织协调好省级临时收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15号)要求,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千方百计解决好超标小麦的销售出路问题,坚决守住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底线。

附件:安徽省2018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安徽省2018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做好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参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执行本方案的区域为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9市的重点县(市、区)。执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至9月30日。

第三条   实行省级临时收储的小麦为2018年生产的不完善粒含量小于20%(含)的三等及以上小麦,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临时收储价格为每市斤1.07元。临时收储小麦必须经过降水、清杂后方可入仓,确保入仓水分在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在1.0%以内。水分和杂质以及不完善粒增扣量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15号)要求,统筹组织辖区内真菌毒素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第四条   收购数量实行计划管理,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各地小麦产量和质量情况下达到市,相关市、县(市、区)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将收购计划逐级分解至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临时收储最高收购量不得超过收购计划。当不完善粒超标小麦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临时收储价格以上时,停止方案实施。要重点收购贫困户、普通农户以及种粮大户生产的粮食。收购库点可凭扶贫手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普通农户身份证开展收购。首批收购计划完成后仍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求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追加计划。追加计划仍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求的,由市、县政府参照本办法出台收购政策。

第五条   参与临时收储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市、县(市、区)粮食局根据本地区收购计划和仓容情况,在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中择优选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现有空仓容不少于5000吨、单体仓容不小于2000吨。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收储库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经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农发行复核,联合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备案。收购开始前,所在地县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必须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空仓核验,对核验结果负责。要留存现场核验的影像资料,以备后查。市粮食局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委托收储库点名单、监督电话。

第六条   执行临时收储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省统一格式的质价公告,公布实行临时收储政策的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临时收储质量标准的小麦;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售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收购发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领,并于收购现场打印。市、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发放、管理并监督使用。临时收储小麦要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

第七条   临时收储收购小麦所需贷款(含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40元/吨),由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指定辖区内一家省级粮食储备库或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国有粮食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承贷,销售结束后统一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足额贷款。对验收不合格的小麦由所在地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对于该类企业,农发行今后将不再列入信贷支持对象。

第八条   临时收储方案执行期间,市、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每日上午10:00前将具体到收储库点的临时收储收购的小麦数量逐级汇总后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及时将收购进度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第九条   受省政府委托,省粮食局负责临时收储小麦的组织收购、储存、监管、处置。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拨付临时收储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小麦临时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执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动用或抵押、质押。对收购入库的临时收储小麦数量由收储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监督检查,并共同指定质检机构对临时收储的小麦质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临时收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小麦由收储库点自行处理,追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专项销售标的的依据。临时收储的小麦仓外要有明显标识,标识式样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一条   收购期间,市、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派员驻库监管,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农发行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驻库管理。要坚持联合检查、巡查制度。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农发行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检斤验质、质价标准、入仓清理等全环节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收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要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对收储库点执行临时收储政策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临时收储小麦有关费用由省财政承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拨补程序参照省级储备粮执行。由省粮食局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费用、利息补贴标准和临时收储小麦实际数量,测算补贴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比照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88元/吨/年,贷款利率按照现行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收储小麦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制定具体销售办法,择机通过省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盈利上交省财政,亏损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临时收储小麦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要求,负责协调组织收购;组织对临时收储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临时收储小麦数量真实、质价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出库顺畅负总责,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反映,重大问题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