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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新修订)有关情况的通知
作者: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时间:2008-06-10 11:36:08

各市场、各客户: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相关条款有很大变化。自6月11日起,各相关市场和购买企业须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新修订)执行。
    一、只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稻谷(大米)加工生产企业竞价购买;
    二、交货款期限和交货期缩短(分别为20天和一个半月);
    三、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
    四、承储库不得在合同规定提货期之后为买方提供代储服务;
    五、其他事项以交易细则为准。
    请各市场严格审查购买企业资格,并严格按照最新修订细则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附:《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新修订版)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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