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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有关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颁布的粮食流通法律、法规
安徽省新颁布的地方性粮食流通法规、规章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研究拟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粮油储备计划和进出口计划及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
(三)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指导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
(五)指导和帮助解决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六)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落实粮油质量标准和检测制度。
(七)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研究制定有关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程序和期限
(一) 粮食收购许可程序和审批期限。凡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实体,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粮食经营资格,符合条件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 省级储备粮批准动用和轮换程序和期限。动用省级储备粮,由有关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粮食局审查同意后,报经省政府批准。轮换省级储备粮,由各有关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 国家粮食仓库报废批准程序和期限。由各县(市)粮食局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后转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 办文期限。各市、县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直属单位的请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性的请示,自收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多方协调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纪律
(一)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学法懂法,有法必依;坚持原则,违法必究;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告知权利,程序合法;持证上岗,接受监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开创进取,服务大局;崇尚法治,推进粮改。
(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做到"八不准",即: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准行政领导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准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或者国家拨补的粮食利息、费用补贴;不准指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违反国家有关粮食购销规定的活动;不准擅自决定动用国家和省级储备粮;不准擅自决定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收购价格。
(三) 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接受管理对象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公正性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倒买倒卖粮食;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以权谋私;不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处理和处罚种类
依据《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家有关粮食行政管理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如下行政制裁:
(一) 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职务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 依法责令改正。
(三) 没收违法所得。
(四)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的其他税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暂扣或者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政复议申请和投诉举报受理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议。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行为或者工作作风问题的,可以向各级粮食行政机关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三) 向省粮食局举报、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可采取如下方式:
1. 来信来访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75号,安徽省粮食局监察室。邮政编码:230006。
2. 举报、投诉电话: 0551-2885863 2870619。
3. e-mail: ahlsjc@fm365.com。

粮改政策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   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职能机构
办公室:2886901
调控处:2880634
财务处:2887622
仓储处:2889716
行业管理处:2885445
人事处:2887710
离退休工作处:2888374
省军粮办公室:2889503
驻局纪检组:2870619
驻局监察室:2885863
机关党委:2887628
信息中心:288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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